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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其实就是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一是为了犯罪的实行而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另一个是犯罪活动在实行行为前停止下来。犯罪预备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且它是属于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以上文章就是对犯罪预备成立条件的全部内容介绍。通过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也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是犯罪预备的目的;另一个是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的活动,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通过上文,相信大家也都有所了解。如果还有其它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概言之,判断二者的基准是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
2、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
该行为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负什么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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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其特征是: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表示人用口头、书面、手势或者其他可以使人知晓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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